一起涉及人工智能搜索平台的版权纠纷案件近日尘埃落定。某传媒公司因发现旗下两部影视作品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通过某AI搜索平台提供的链接被广泛传播,遂以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将平台运营方告上法庭,要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庭审中,原告方指出,该AI搜索平台不仅在搜索结果中优先展示了侵权网盘链接,且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此类内容传播,构成共同侵权。被告方则强调,作为技术中立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平台仅通过算法自动抓取和呈现信息,未对搜索结果进行任何人工干预或编辑,并已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机制。在收到原告通知后,被告立即删除了相关链接,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涉案链接确实指向侵权内容,但AI搜索平台本身并未直接实施上传或传播行为。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仅在明知或应知侵权行为存在时才需承担责任,而本案中被告既无主观过错,亦未从侵权行为中直接获利。被告在接到通知后及时采取删除措施,符合“避风港原则”的适用条件。
最终,一审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认定被告不构成侵权。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强调技术中立原则与版权保护的平衡,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边界不应因技术形式变化而扩大。
案件核心要点:
• 传媒公司因AI搜索结果出现盗版链接发起诉讼,要求平台担责;
• 法院认定平台无主观过错,已履行通知删除义务;
• 判决厘清AI技术应用中的版权责任划分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