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部分车主在购买车损险时遇到一个令人困惑的问题:投保时保险公司确定的理赔保额远高于车辆实际残值,且保费金额并不低廉。然而当车辆真正发生事故需要理赔时,保险公司却以车辆实际价值作为赔偿依据,这种做法引发了众多车主的不满与投诉。
某知名博主披露了一起具有代表性的司法案例,揭示了此类纠纷在司法实践中的处理情况。2024年3月20日,某企业为其名下的一辆威马牌纯电动汽车投保了机动车商业保险,双方约定的保险金额为18.2万元。
三个月后的6月1日,该车在行驶过程中与建筑物发生碰撞,造成车辆严重损坏的单方事故。为确定车辆损失金额,一审法院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鉴定,评估报告显示车辆维修费用需148630元。
面对这份鉴定报告,保险公司提出强烈异议。在要求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时,评估机构专家当庭承认,若事故未发生,该车辆在事故当日的实际市场价值仅在5万至5.5万元之间。基于此,保险公司认为车辆已无修复价值,随即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车辆在事故发生前的实际价值及残值。
但一审法院未采纳保险公司的重新鉴定申请,直接依据首次鉴定报告认定的维修金额确定了车辆损失。判决作出后,保险公司以鉴定结论与事实严重不符为由提起上诉,强调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障范围应限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不应包含因市场波动或生产商经营状况导致的贬值损失。
针对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威马汽车生产商自2023年下半年起就出现生产经营异常。作为格式合同提供方,保险公司具备专业的风险评估能力,完全有能力预见投保车辆可能出现的价值波动,并据此设定合理的保险金额。
法院特别强调,2024年3月20日签订保险合同时,双方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协商确定了182646元的保险金额,该约定合法有效。现确认的车辆损失148630元未超过保险限额,因此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赔偿义务。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最终裁定驳回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