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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拟为“开门杀”定责赔付新规 保险理赔迷雾有望彻底消散

   时间:2025-11-10 11:42:21 来源:互联网编辑:快讯 IP:北京 发表评论无障碍通道
 

一声尖锐的刹车声,紧接着是沉闷的撞击声,一场突如其来的交通事故可能就此改变一个家庭的命运——而这一切,往往源于一个看似不起眼的动作:随意推开车门。在城市的大街小巷,这种被称为“开门杀”的交通事故频发,以其突发性和隐蔽性,成为威胁道路安全的隐形杀手。

这类事故的后果不容小觑,轻则造成财产损失,重则导致人员伤亡。而事故发生后,关于责任归属和赔偿问题的争议,往往让受害者陷入身心俱疲的维权困境。近日,最高人民法院针对这一社会热点问题迈出了关键一步,就《关于审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旨在通过明确的法律规范,破解“开门杀”事故中的保险赔偿难题。

“开门杀”事故通常发生在车内人员未仔细观察车外情况时贸然推开车门,与过往车辆或行人发生碰撞。尽管这一动作看似微不足道,却可能引发严重的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案例分析中指出,此类事故虽因疏忽引发,但往往造成他人人身和财产的重大损害,甚至引发伤亡。

正是这种“小疏忽”可能带来的“大后果”,使得“开门杀”事故后的保险赔偿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赔偿责任主体不明确、保险理赔受阻,常常让受害者在承受身体痛苦的同时,还要面对漫长的维权过程。如今,这一问题有望迎来明确的解决方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机动车乘车人因开车门导致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主张乘车人责任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并要求承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这一规定旨在从法律层面解决保险理赔中的争议,避免因责任主体不明导致的赔偿僵局。

更关键的是,《征求意见稿》提出,保险公司不得以“乘车人不属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为由拒绝赔偿。这一拟制规定直指保险理赔中的常见拒赔借口,力求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对于保险公司的追偿权问题,《征求意见稿》也作出了细致安排,明确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在赔偿后可以向有重大过失的乘车人追偿,但不得向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组成人员追偿。

根据现行法律框架,交通事故赔偿的基本顺序是:保险公司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付,超出部分由商业三者险补充,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按责任比例承担。业内人士认为,《征求意见稿》在此基础上,针对“开门杀”事故,进一步明确了“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内涵、保险公司的赔付义务以及追偿权的行使,旨在统一法律适用,让公平正义在每一起事故中得以实现。

“开门杀”事故的危害不仅限于直接碰撞。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的研究人员透露,数据显示,约30%的“开门杀”事故可能引发二次事故。例如,行人或非机动车为躲避突然打开的车门而变向或越线,可能导致后方车辆来不及避让,从而引发更严重的后果。

以往,部分保险公司常以“乘客非保险合同主体”为由拒绝商业险赔付,导致受害者难以通过保险渠道获得赔偿,不得不通过诉讼向侵权人索偿。这一过程不仅耗时耗力,执行结果也存在不确定性。近年来,媒体曝光的各类“开门杀”事故频发,从造成重伤到赔偿争议,每一次都牵动着公众的神经,因为这直接关系到每个人的出行安全和权益保障。

在北京某律师事务所的保险律师看来,《征求意见稿》明确将“开门杀”行为归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这意味着受害人可以直接通过机动车保险体系寻求赔偿,避免了因责任主体是乘车人而非驾驶人导致的理赔障碍。这一规定从法律层面堵住了常见的拒赔借口,强化了对受害人的保护。

该律师进一步指出,此前司法实践中,“开门杀”事故的保险赔偿存在三大争议:一是责任主体之争,即乘车人造成的责任是否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二是对“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界定,即乘车人开车门是否属于“使用车辆”的一部分;三是保险公司的追偿权问题,即赔付后能否向有过错的乘车人追偿。这些争议缺乏统一规定,容易引发保险公司与乘车人之间的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发布的典型案例也体现了这一裁判倾向。在一起案件中,司机未靠右停车,乘客开门时未充分注意,撞伤骑电动自行车的行人。法院判决明确,承保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其余部分由驾驶人和乘车人依法承担。这一判决精神与《征求意见稿》一致。

另一家律师事务所的主任认为,《征求意见稿》将“开门杀”情况下的乘车人责任明确为机动车一方责任,受害人可要求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赔偿,体现了对被侵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强化了保险的保障功能。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无论是典型案例的发布还是《征求意见稿》的拟定,都传递出“交通合规与保险配置缺一不可”的信号,对所有交通参与者具有警示意义。

如果《征求意见稿》最终落地,将对保险理赔实务和行业生态产生深远影响。一位保险律师表示,新规将提升理赔效率与确定性,受害人无需纠结责任主体是驾驶人还是乘车人,可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缩短索赔时间,减少诉讼纠纷。对保险公司而言,统一的裁判标准降低了处理争议的不确定性,尽管短期内赔付金额可能上升。

更深远的影响在于,新规将重塑公众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保险律师指出,新规明确即使不是驾驶员,开门不慎导致事故也可能承担最终赔偿责任,如面临保险公司的追偿。这将督促乘车人养成下车前观察后方的安全习惯,同时促使驾驶员更谨慎地选择停车位置并提醒乘客注意安全。

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征求意见稿》带来的启示是,需要重新审视和优化商业车险条款,特别是在“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车辆使用过程”等关键概念的定义上,使其与司法解释精神一致,减少合同解释纠纷。同时,保险公司需更精准地量化“开门杀”风险,并在产品定价和精算评估中体现。对于向有重大过失乘车人的追偿,保险公司需建立内部标准和流程,确保合法、合规和高效。

《征求意见稿》还对驾驶证超期未注销期间的保险责任、工程作业车的交强险适用情形等问题作出了规定,显示出司法解释致力于覆盖更多实践中的模糊地带。如果正式实施,将推动车险理赔服务的规范化,促进道路交通生态的安全文明建设。

另一位律师补充道,《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保险公司赔偿的具体情形,使保险理赔责任划分更加清晰,让被侵权人能更快获得赔偿。保险公司在设计产品和制定理赔程序时,需考虑《征求意见稿》内容,明确保险责任范围和免责条款,减少后续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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