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对外公布了第48批指导性案例,其中道路交通安全刑事专题指导性案例为首次发布。此次发布的案例聚焦于辅助驾驶技术应用中的刑事责任认定问题,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指引。
随着辅助驾驶技术的快速发展,其应用场景日益广泛。然而,部分驾驶人在使用过程中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有的驾驶人开启辅助驾驶系统后,便放松警惕,转而玩手机、打瞌睡,甚至有人通过购买和使用非法配件,如“智驾神器”,来规避系统安全监测,实现长时间“脱手”驾驶。这些行为对道路交通安全构成了重大威胁。
在最新发布的指导性案例271号《王某群危险驾驶案》中,法院明确指出,车载辅助驾驶系统无法替代驾驶人成为驾驶主体。即便驾驶人激活了辅助驾驶功能,仍需承担实际驾驶任务,并确保行车安全。若驾驶人通过私自安装配件来逃避辅助驾驶系统的监测,即便不在主驾驶位操控车辆,也应被视为驾驶主体,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一案例的发布,旨在警示广大驾驶人,在享受辅助驾驶技术带来的便利时,切勿忽视自身的法律责任和安全义务。同时,也为司法机关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有助于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公共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