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车主顾女士在上海某充电站遭遇了一笔意外的费用。据报道,顾女士在一次充电过程中,除了支付了108.45元的充电费外,还额外支付了438.4元的超时占用费。这笔费用源于她在充电结束后未能及时驶离充电车位,占用了车位长达94分钟。
面对这笔突如其来的高额费用,顾女士认为其并不合理,于是与新能源车企进行了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随后,顾女士决定将车企告上法庭,要求退还超时占用费438.4元。
然而,法院的一审判决并未站在顾女士一边,驳回了她的全部诉讼请求。顾女士对此不服,提起了上诉。在二审中,上海一中院认为,超时占用费实际上是针对车主超时占用充电车位这一违约行为所收取的款项,具有违约金的性质。法院指出,新能源车企设置超时占用费的初衷是为了促使车主及时挪车,从而提高充电站的利用率和用户体验。
法院进一步审查发现,这家车企已经通过官网、手机应用程序、手机短信等多种方式,对超时占用费进行了充分的告知和提示。而且,在顾女士占用充电桩期间,周围的充电桩需求量大,多个车位被依次使用,这证明了充电站的利用率确实较高。
法院认为,顾女士在明知超时占用费条款的情况下,仍然长时间占用充电设备,存在明显的过错。因此,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驳回了顾女士的上诉请求。
针对这一事件,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公益律师赵良善表示,新能源充电站收取超时费的行为是否合理,需要从多个角度进行综合判断。一方面,收取超时费可以提高充电桩的利用率,缓解供需不平衡的问题,有助于保障更多车主的充电权益。另一方面,充电站在运营过程中确实存在建设成本、维护成本等支出,适当收取超时费也可以弥补部分成本。
然而,赵良善律师也指出,现实中部分充电站的超时费标准可能过高,加重了车主的负担。同时,一些充电站在告知提示方面可能存在不足,导致车主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产生高额费用。因此,他认为,收取超时费需要合理设置标准,并确保车主在充分知情的情况下进行支付。
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谭敏涛则认为,新能源充电站收取超时费的行为在一定条件下是合理的。他强调,车企已经充分履行了告知义务,且顾女士存在多次超时占用的行为,过错明显。考虑到充电桩用户需求量较大,顾女士的行为已经影响了其他车主的使用和车企的经济效益。因此,法院尊重企业的自治管理行为,认为涉案超时占用费并未过高,无需进行调整。
谭敏涛律师还指出,目前国家层面尚未对充电桩的超时占位费收取制定普遍法规或收费标准,该费用的收取主要依据车主与充电桩运营商之间签订的服务协议。虽然车企可能会存在私自提高超时占用费的情况,但充电桩价格以及超时占用费本身是市场调节价,在车企已尽到明确告知义务的情况下,其收费标准目前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