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究竟应依据车上人员责任险还是第三者责任险向保险公司索赔,关键在于准确判断受害人在事故发生时属于“车上人员”还是“第三者”。这一认定不仅关系到保险理赔的顺利进行,也影响着保险法律关系的正确适用。
在保险法律体系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三者险)均属于向第三人赔付的责任险。根据已被废止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2000)》规定,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外,因保险车辆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下的人员或财产遭受损害的受害人。同一被保险人的车辆之间发生事故,相对方不构成第三者。这一解释将第三者范围明确限定在保险事故中的受害人。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进一步规定,交强险的赔偿范围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商业保险中“第三者”的具体范围由保险合同约定,通常也不包含车上人员和被保险人。例如,《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明确,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本车车上人员和被保险人。其中,车上人员指事故发生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由此可见,三者险中“第三者”的界定,需以“车上人员”含义为参照,通过排除法确定。
车上人员责任险的发展与中国汽车产业和保险行业的演进密切相关。早期汽车保险险种划分较为粗放,对车上乘客的保障通常作为车辆损失险或第三者责任险的附加责任或特约条款存在。2003年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后,车上人员责任险成为独立附加险种,车主可自愿投保,并明确分为司机座位和乘客座位,保额可按座位单独设定。2020年车险综合改革进一步扩大保险责任范围,将正在上下车的人员纳入保障,解决了此前关于上下车过程中事故是否属于承保范围的争议。
司法实践中,认定“车上人员”需综合考虑多重因素。首先是物理空间关系,即以事故发生及受伤时受害人与被保险车辆的相对位置为主要依据。其次是安全空间关系,指事故发生瞬间车上人员位于机动车驾驶室或车厢内等安全部位。这一限缩性认定具有合理性:车上人员与第三者遭受风险时的地位不同,车上人员与机动车可视为一个整体,在道路通行中处于强势地位;两者遭遇风险的概率也不同,车上人员因稳定停留在车内或车上,受伤概率与第三者存在差异,这直接影响保险费率的厘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规定,车上人员承保范围按被保险机动车核定载客数(驾驶人座位除外)确定,表明“车上人员”应限定于位于具备安全载人空间的人员。
控制关系也是认定车上人员的重要要素。机动车实际控制人既知晓驾驶风险,又能掌控该风险,因此赔偿对象与被保险车辆之间是否存在控制关系,可作为认定依据。具体而言,应以车辆实际控制人同意登车为前提,无论同意是临时性许可还是长期允许,未经同意登车的人员不应纳入车上人员险保障范围。
身份与职责关系同样影响认定结果。除车上乘客等争议较少的情况外,对于其他人员,需查明其以何种身份登车及从事的具体事务。当受害人是车辆所有人或控制人的员工,或受其委托登车并从事安排的工作时,应认定为车上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