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汽集团近日在一场涉及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诉讼中取得重大胜利。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某汽车企业因使用包含“北汽”字样的标识,对北汽集团的市场权益构成侵害,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根据判决书内容,该企业被要求立即停止使用任何含有“北汽”字样的企业简称,并需通过公开登报声明的方式消除由此产生的不良影响。法院还判决其向北汽集团支付经济损失赔偿及维权过程中产生的合理开支。
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北汽集团长期以来在商业合同、媒体宣传及自媒体平台等各类商业活动中,持续且广泛地使用“北汽”和“北汽集团”作为企业简称,并持有相关商标。经过数十年的市场运营,“北汽”及“北汽集团”这一简称已在公众中积累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形成了稳定的商业标识意义,并与相关市场建立了明确的关联。
判决书进一步强调,这些简称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业简称”的定义,因此受到法律保护。法院认为,其他企业未经授权使用类似标识,容易引发市场混淆,损害消费者权益和公平竞争环境。
北汽集团在声明中重申,任何未经许可使用“北汽新能源”“北汽越野车”“北汽制造”“北汽王牌”等名称的行为均属于严重侵权。集团表示,将继续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确保市场秩序和品牌形象不受侵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