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乘客因误开飞机应急舱门,导致航班被迫取消,最终被法院判决赔偿航空公司7.7万余元。这起事件发生在浙江衢州机场,涉及国航一架从衢州飞往成都的航班。
2024年7月4日晚,张某乘坐国航CA2754号航班,计划从衢州前往成都。当晚21时05分,飞机舱门关闭,滑梯进入预位状态。几分钟后,一名旅客向乘务员反映头部被行李架上滑落的物品砸到,乘务员随即前往客舱后部取冰块。此时,张某误将飞机尾部的R2门当作卫生间门打开,导致应急滑梯自动弹出。
法院判决书显示,涉事航班配备3名机组人员、4名乘务员和1名安全员。其中,5号乘务员负责管理R2门主舱门,但在张某开启舱门时,后舱并无乘务人员在场。事故发生后,航班被迫取消,张某被机场公安带走接受调查,受影响旅客的食宿由机场地勤部门安排。
同年7月8日,衢州市公安局机场公安分局对张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随后,国航将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经审理,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张某赔偿国航各项损失共计77593.46元。
法院在判决中指出,航空器应急舱门是重要的安全设施,擅自开启可能引发机舱失压、滑梯弹射等严重后果,危及机上人员生命安全。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盗窃、损坏、擅自移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或者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因此,张某的行为属于危害航空安全的违法行为,即使出于过失,仍需承担相应责任。
同时,法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认定航空公司对损害的发生也有一定过错。判决书显示,法院划分了双方的责任比例,旅客承担70%的责任,航空公司承担30%的责任。这一裁判原则既惩戒了旅客的不当行为,也督促航空公司完善安全服务流程。
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胡磊律师分析称,本案的判决打破了“客舱安全责任非此即彼”的二元思维,确立了“按过错程度合理分担责任”的规则。这一导向有助于形成“旅客遵规、航司尽责”的共建共治格局,为维护航空安全提供稳定的规则预期。
律师指出,此类违规行为可能面临“行政惩戒+民事赔偿+刑事追责”的立体化责任体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擅自移动航空设施属于违法行为,可能被处以行政拘留;若行为严重威胁飞行安全,还可能构成犯罪。即使未造成实际损害,旅客也可能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处罚。
法官提醒,航空器应急舱门是“生命通道”,非紧急情况下未经许可擅自开启属于违法行为。乘客在乘机时应主动了解安全须知,注意应急设备位置标识。同时,航空公司机组人员需加强巡查与提示,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