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引人关注的不正当竞争案件,判决一家店铺因低价转售某音乐平台VIP会员权益,需赔偿该音乐平台经营主体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4万元。
据了解,涉案音乐平台的经营主体为甲公司,该公司拥有“网某云音乐”“黑胶VIP”等商标的专用权,同时对平台内的大量美术作品享有版权。按照该音乐平台公示的收费标准,“VIP年卡”连续包年的价格为178元/年。并且,《某音乐付费会员服务协议》明确规定,若用户将VIP账号以出租、出借、出售等任何形式提供给第三方使用,平台有权在不通知的情况下终止其VIP服务。
2025年2月21日,甲公司在某App商城进行搜索时,发现一家名为“某生活娱乐店”的店铺,正以67.8元的低价售卖自家平台的“VIP年卡”,这一价格仅为官方定价的三成多。该店铺的多个销售链接显示,其已累计售出1万余个平台“VIP年卡”。
经深入调查发现,“某生活娱乐店”所售的该音乐平台VIP年卡权益,并非通过官方授权渠道获取。该店铺先从他人处批量购买某购物平台“88VIP”会员附赠的该音乐平台权益,然后再以低价转售给消费者,以此赚取差价。而某购物平台的《88VIP服务协议》也明确约定,“88VIP服务及会员权益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转让、转售”。
甲公司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遂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某生活娱乐店”的经营者乙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
乙公司则辩称,其售卖的会员资源来自“正规网络渠道”,且没有伪造会员,也没有牟取暴利,只是作为“中间商赚差价”,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审理后指出,作为互联网行业的经营者,被告乙公司应当清楚某音乐平台以会员费为核心的盈利模式。该店铺以67.8元的低价售卖音乐平台VIP年卡权益,远低于官方178元的定价,这种行为会直接吸引原本打算在官方渠道购买会员权益的消费者,导致音乐平台的会员销售量下降,进而造成平台会员收入、用户流量等方面的直接经济损失。由此可见,被告与原告在虚拟权益销售市场中存在明显的利益竞争关系。
同时,被告应当注意到《某音乐付费会员服务协议》和《88VIP服务协议》中关于“会员权益不得转售”的明确限制,但被告仍刻意收集“88VIP”附赠权益并进行规模化转售,主观上存在明显过错,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
从平台自主经营的角度分析,原告通过协议限制会员权益转售,是基于自主经营权对虚拟权益使用范围的合理管控,也是维护自身商业模式和市场定价体系的重要举措。而被告的转售行为直接突破了两份平台协议的限制,擅自改变了虚拟权益的使用主体和范围,实质上侵犯了原告的经营自主权。
从市场秩序的角度而言,被告的行为使得消费者无需向某音乐平台直接付费,也无需开通“88VIP”就能享受会员权益,既侵占了原告的交易机会和核心收入,又破坏了“88VIP”联合权益的生态互通模式。从长远来看,此类“拆分转售”行为会降低数字内容市场的活力,扰乱公平竞争机制,阻碍音乐行业及互联网平台经济的正常有序发展。
综合以上因素,法院最终认定,被告转售“88VIP”附赠的某音乐平台VIP年卡权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4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